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過去在台灣的民主化發展歷程中,曾扮演著一定時代意義的角色,然而隨著傳統媒體定義於數位匯流下之轉變,該等條款是否需要做適度之調整或結構性之改變,殊值深思。



台灣社會的發展早期,政治體系上存在著黨國不分現象,社會言論的發聲管道多掌握在政府、軍方或當時執政的國民黨三者手中。社會大眾倚賴取得社會新聞資訊,最為直接且方便的無線電視,亦復如此。民國90年代民主化與自由化的風潮雲起之後,社會有識之士尤其是傳播學界學者,深刻感受到媒體發聲多元化,對社會健全發展的重要性與必要性,乃極力進行推動黨政軍退出媒體的運動。









黨政軍退出媒體的運動,最終獲得整體社會大多數人士的支持,在民國92年對有線廣播電視法、廣播電視法、衛星廣播電視法等三法進行特定目的性的修法,將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政策條款,落實於有線廣播電視法的第19條、廣播電視法第5條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9條中。

由以上廣電三法的修法可以發覺,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條款設計,明確的要求具有政府、政黨或具有政府、政黨身分屬性之事業,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有線電視、無線廣播電視、廣播電台以及衛星廣播電視,直接或間接的持股連一股持股都不行。該項規定相當嚴格,完全以涉案廠商的「市場結構」為規範的基礎。在該項政策當時的媒體時空條件下,的確有立即糾正黨政軍控制媒體與言論市場不合理現象的效果,但是下重藥後的副作用是在現實的市場上,造成沒有黨政軍控制目的的政府相關部門或單位的正常投資行為,也因為該管制條款而遭致受罰的奇怪結果。

但是,黨政軍條款不可能完全廢除,因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中嚴明通傳會要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「精神」,可以說是對於黨政軍條款歷史意義的一種肯定。但是如何落實通訊傳播基本法之「提升多元化」、「因應科技匯流」及「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」之法規範設計,將「市場認定」轉向「內容管理」,才更彰顯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。

黨政軍退出媒體議題近來因電信業跨足IPTV平台引發廣泛討論,更因台數科購買東森電視股權案再度昇溫,甚有媒體認為黨政軍條款係一「惡法」。筆者以為,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其時代意義雖已需調整,然善惡乃主觀價值判斷,就有如妨害風化一般,仍需依一般社會之通念客觀審酌。而且投資行為乃商業利之所趨,又如何才能判斷該個案為真善抑或真惡? 縱現行法律惡度趨增,但「惡法亦法」,在維護三權分立的制?分際下,行政主管機關在法律沒有經過立法機關修訂前,仍應遵守其既定法制之原則。司法救濟之手段亦復如此,不可逾越分際而生「法官造法」之嫌。更何況通傳會刻正積極推動修法,朝向市場控制比例或內容管理等方向予以調整。尤其是在新興媒體及IPTV平台發展上,應予鬆綁。吾人亦期待通傳會之最後草案能順利於立法機關及社會大眾所認同。

(中國時報)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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